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害人杜XX因与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的洗车费纠纷,与之发生口角、厮打后受伤,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而被害人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此时,他们陷入了不知如何有效维权的困境。
天水地区梁小龙律师登场。梁小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拥有13年执业经验,自2013年投身律师行业以来,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24件。他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此次,他接受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庭审前,梁小龙律师仔细梳理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范围及赔偿责任划分。凭借其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他对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反复研究。梁小龙律师曾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能把握关键。
庭审中,梁小龙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结合自己对刑事案件的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他还提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共同赔偿原告诉请的全部合理损失。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梁小龙律师展现出了务实高效的一面。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他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他还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原告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全程参与,从梳理证据、撰写代理意见、庭审辩论到损失核算,为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积极沟通案件进展,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彰显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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