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XX附近,被告人高XX遛狗时与被害人姜X发生争执,高XX用持有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上诉。
此时,朱建波律师接手此案。他2019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朱建波首先对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逐页审查,发现其中记录的传唤时间与高XX到达公安机关的时间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公安机关进一步沟通核实,确认了该时间差对自首认定的影响,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依据。
接着,朱建波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反复查看,精确锁定争执发生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发现录像中显示双方争执过程并非如检方描述的那样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这一发现让辩护方向更加明确。之后,他调取了证人之间的微信记录,发现证人之间的交流存在一些前后矛盾的表述,通过与证人当面核实,进一步验证了这些矛盾点,为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朱建波凭借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取案发当天的气象数据,以证明当时的环境因素可能对双方的行为和判断产生影响。同时,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相关场所的入库系统记录,查看是否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出入情况,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干扰因素。在调查过程中,朱建波还对高XX的考勤记录进行了详细调查,以证明高XX平时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侧面反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朱建波对涉及的笔迹进行鉴定,以确定相关书证的真实性。
二审期间,高XX认罪悔罪,通过亲属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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