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XX与被告苏XX、郭XX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租赁合同,为扬州市港口XX工程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被告扬州XX公司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截至20XX年X月X日,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10232元,被告苏XX、郭XX下欠90232元。原告请求被告苏XX、郭XX支付欠款,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XX公司辩称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黄蓉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
黄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在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中,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有着敏锐的审查视角。她深知在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她仔细比对了租赁合同与《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条款,查看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同时,她凭借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关注到诉讼时效这一关键问题,对每一笔付款时间和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此外,黄蓉律师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她在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也为本案的审查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帮助她更全面地分析被告扬州XX公司的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XX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在开庭前,黄蓉律师再次对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补充了一份关于被告付款时间的详细说明,以进一步证明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租金时间在诉讼时效内,而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虽为合同盖章担保,但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告扬州XX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黄蓉律师处理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再重点关注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的事实操作方法。她会逐页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她会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相关凭证,以确定诉讼时效是否过期。黄蓉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纠纷、企业合规等领域,她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光伏高新产业、生产制造、建筑工程等行业,凭借务实、专业的服务态度,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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