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原告某甲公司作为气体产品企业,与玉溪的被告某丙公司(新能源材料企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X月XX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原告关联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及案外人按被告订单供应工业气体相关物资,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x周内对公账支付货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X日。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累计金额38521元,还发《往来询证函》确认欠款,被告盖章认可。但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为维护权益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杨艳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在昆明地区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询证函》这三类证据作为突破口。《采购合同框架协议》于2024年X月XX日签订,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了双方的买卖关系及权利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4年X月XX日、X月X日(两次)、X月XX日开具,证明原告履行了供货及开票义务;《往来询证函》于2024年X月XX日由原告发出,被告于2024年XX月XX日盖章确认欠款38521元。
杨艳律师执业十八年,累计主办案件超100+件,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使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熟悉合同法律规定和商业交易流程,能有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这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杨艳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被告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抗辩付款义务的疑点。随后,她仔细比对《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往来询证函》,确认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对欠款无异议。同时,调查收集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票据,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庭审前,申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缺席的情况,并提交了上述所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2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保费800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保全费46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杨艳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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