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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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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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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1日,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以9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依约支付了90万元,郭某也在当年7月交付了房屋,张某装修后便入住其中。由于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才能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配合,2023年7月15日,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郭某在2020年4月15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某认为郭某违约,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在焦急与无助中,他找到了周爱荣律师。

周爱荣律师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她秉持着“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尤其注重证据梳理。接手案件后,她迅速投入工作,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开始收集并提交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她收集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以此来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就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

周爱荣律师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庭审中,周爱荣律师提交的证据让银行陷入被动,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事后,张某回忆起整个案件,对周爱荣律师常说的“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这句话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周爱荣律师的帮助下,他不仅成功排除了银行抵押权并实现了房屋强制过户,还获得了违约金赔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周爱荣律师在执业的十余年里,办理过数百起案件,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就像这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她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严谨的证据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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