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却面临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此时,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凭借她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开启了破局之路。
何律师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这样的履历使她在处理案件时具备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从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入手。通过调取并分析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为其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在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在法律研究方面有着深厚的积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体现了她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长期活跃于法律事务第一线,办理过众多重大案件,这种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庭审中能够沉着应对各种情况。
最后,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参考,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