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滕州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某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关键问题。原告某公司坚称与被告仅为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维权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委托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代理此案。
刘儒学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颇有建树。秉持“兢兢业业、耐心负责”的执业理念,刘儒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深入调查。
他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结合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精准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面对原告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的抗辩,刘儒学律师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该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在庭审过程中,刘儒学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固定了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让事实劳动关系无可辩驳。他精准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证据链,实现了抗辩全覆盖,成功戳破了“以培训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的抗辩逻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并由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这一判决为劳动者后续的维权,如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基础。刘儒学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法律人坚守法律、诚信专业、客户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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