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阳市樊城区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武汉某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某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产生争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被告则进行了多项抗辩。
2017年开始执业的李梦月律师,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秉持“以专业能力为刃,以法律良知为尺,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湖北襄阳地区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此次案件中,李梦月律师作为被告襄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在质证环节,李梦月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对于原告提交的《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李梦月律师指出其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基本要件,使得法院无法查明合同真实性,该证据未被采信。对于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李梦月律师强调其为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法院也未采信该证据。此外,李梦月律师还对原告提供的收款台账、施工图纸等证据提出了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等质证意见。
同时,被告方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梦月律师以此为依据,指出该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告主张对现有工程进行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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