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本是货车的所有者,他将货车转让给第三人崔XX,双方约定了车辆转让价款及还款方式,第三人田XX还提供了担保。之后,经李XX同意,崔XX把剩余购车欠款转移给了被告段XX,段XX向李XX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金额及违约相关事宜。然而,段XX出具欠条后,仅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李XX欠款本金95820元及相应利息未付。李XX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13年的律师,接受了李XX的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1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为他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办理期间,梁小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重点核查车辆转让协议、欠条、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明确债务转移的合法性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他凭借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入理解,协助李XX变更不合理诉求、放弃滞纳金主张,确保诉讼方向精准无误。他深知,在法律案件中,准确的诉求和清晰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庭审时,被告缺席审理。但梁小龙早已充分准备庭审材料,他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重点论证债务转移的效力、被告的还款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利息责任。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利息计算标准、起算点等核心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他明白,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让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崔XX之间的车辆转让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同意,第三人崔XX将剩余购车欠款转移给被告的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95820元欠款本金无异议,但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认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5820元及截止2025年5月7日的利息11632.26元,同时支付自2025年5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后续利息,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全部支持。
梁小龙凭借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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