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同时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究竟是多少,2014年1月27日和3月24日业主方公司转到共管账户的两笔共163万元是否支付给了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代理律师通过调取相关法院的多案材料,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回忆,研究银行转账明细发现,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到共管账户,此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对比确认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钱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已支付。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证明这两笔款项确实在到账当日转到了杨X账户,证据充分,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作中,一定要保存好所有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合同、结算单等。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回忆并梳理当时的付款细节和流程。如果涉及诉讼,要积极配合律师调取相关证据,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二审成功反转,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彰显了证据的重要性。聂嘉仪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是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她多年的实战积累和扎实的专业功底,让她能在繁杂的证据中锁定关键突破点,为客户成功减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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