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情发生后,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张X的家属找到了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北京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陈晓伟律师,委托其为张X进行辩护。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向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陈晓伟律师积极协调,让张X家属全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陈晓伟律师和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基于张X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情况,阐述了张X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等观点,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仔细阅卷,随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陈晓伟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卷宗证据中,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可以证实,2023年7月3日晚,张X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机动车,他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张X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对于当时使用钥匙划伤他人机动车的危害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没办法做到正确的认识。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张X示监控视频后,他才对当晚自己做的事情有了了解,并当即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表示后悔,同时表示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本案虽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案发当时已经是夜晚,无较多行人,相对僻静和封闭,并且本案发生系极其偶然的行为,一次性的行为,卷宗证据也可证实,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恰逢当事人醉酒等多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结果。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故实际上,张X的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
另外,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根据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车主均是附近小区的居民,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过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被划伤机动车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轻微。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机动车的使用功能,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同时,在案发后,在张X本人的要求和其家属积极配合下,积极联系全部车主和受害单位,并且对于所有联系到的车主已经全部赔偿完毕,除赔偿了车辆损失外,对于给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也进行了赔偿。目前,张X及家属因本案支付的赔偿款共计48414.19元。张X家属代表他向所有车主和单位真诚赔礼道歉,车主们了解到了事情的起因,看到张X及其家属的认错态度后,全部表示原谅张X的行为,并且自愿出具了谅解书。陈晓伟律师认为,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张X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的发生也有特殊情况,可以说张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对其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晓伟律师的意见,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法律对犯罪情节轻微案件的合理裁量,不以惩罚为唯一目的,更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和修复。其次,强调了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在司法处理中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再者,对于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会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和实际危害后果,更加客观公正。最后,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准确引用法律,为当事人带来了有利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一直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像张X这类案件,虽然有毁损财物的行为,但由于主观恶性低、客观危害小,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最终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个案实际情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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