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超过48小时后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死者父母陷入绝望,工伤认定的失败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这份沉重的维权诉求落到了来自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手中。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尤为专精。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黄宇杰律师深知固定关键医学事实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即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同时,他在诉讼阶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此外,在代理意见中,黄宇杰律师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巨大悲痛,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然而,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黄宇杰律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让死者家属得到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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