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浙江杭州,原告朱某与被告杭州某公司产生公司解散纠纷。2021年,朱某与何某、朱某、贾某、邱某共同出资设立该公司,朱某占股30%。公司设立后仅正常运营半年,股东间矛盾重重,朱某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2021年底公司停止经营,各股东有意解散却无法形成书面决议,朱某遂诉至法院。
戴芬芳律师于2024年接受朱某委托。她自2013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专精于股东纠纷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股东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戴芬芳律师依据自己在股东纠纷案件中形成的严谨证据收集方法,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证据。她发现公司自2021年12月停止经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一关键疑点。鉴于其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她从商业逻辑与人性维度出发,成功说服占股97%的股东到庭同意解散公司。之后,戴芬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证据。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杭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戴芬芳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代理词,明确阐述了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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