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纠纷中,原告珠海某公司起诉被告珠海另一家公司和某外资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外资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66,17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还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工程款的构成、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外资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协议、部分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单、工程材料采购凭证、发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缺乏能直接证明外资公司应向原告直接付款以及准确核算原告应得工程款的完整证据链。
邓德锴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两份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确定外资公司已支付的第一期进度款数额;利用工程进度表,确认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剩余进度款。同时,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工程清单与计价单、工程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资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部分不知情,认为均是原告与另一被告之间发生的,无法确认真实性,且从未同意转包,不能接受原告的赔偿请求。邓德锴则回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工程进度表有外资公司代表签名,证明其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可,外资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珠海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外资公司在126,987.5元范围内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邓德锴有着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合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此为基础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其次,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将各类证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最后,对对方提出的质证理由进行针对性回应,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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