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咸阳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第三人西安XX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产生纠纷。咸阳XX公司称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决陕西XX公司将国用(2004出)591号土地及地面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XX以该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张XX称2011-2012年期间陕西XX公司向其借款2400万元,后陕西XX公司以名下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在陕西省汉中地区深耕本地司法资源,此时介入了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唐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其中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占比约80%,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唐瑞律师仔细比对了案外人张XX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案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咸阳XX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记账凭证等证据。他发现,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而张XX却用此来抵偿517XXXX8000元的高额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张XX在法院以往的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咸阳XX公司代陕西XX公司偿还西安XX的抵押贷款后,则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此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唐瑞律师还注意到,张XX提交的证据中,部分文件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足,难以有力支撑其主张。
唐瑞律师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合同事务部负责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了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路径的策略。他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唐瑞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仔细比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合理性,找出其中的疑点和漏洞,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路径。他曾为陕西多家知名企业代理案件,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也注重引导客户正确收集、保留证据,避免事后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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