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X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后,转账245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后更换《借条》,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彭佩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5%。接手此案后,他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通过逐页审查原始《借条》,发现借条上虽写借款25万,但转账记录显示实际到账245000元,初步判断存在“砍头息”问题。为验证这一推测,彭律师仔细核对转账记录与借条时间,确认了“砍头息”事实,这为后续主张本金按实际转账金额计算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佩荣律师凭借执业24年处理上千起借贷案件的经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借款如何使用,被告都应承担还款责任,有效驳回了被告的抗辩。
彭佩荣律师还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他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同时,彭律师作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知法律规定,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客观陈述,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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