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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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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3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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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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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主张被告钱XX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却称自己只是代持人,不应担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法院这样判!

案件背景

原告廖XX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告钱XX住在江苏省泰兴市。2018年9月,廖XX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未履约。于是,廖XX将钱XX、顾XX、江苏XX公司、长沙市XXX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钱XX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核心争议点

第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XXX万元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主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被告辩称,协议目的与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第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法院查明,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周XX、何XX等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

原告主张,钱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钱XX只是代持人,实际债务人是顾XX。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

第三,案涉款项是否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

法院查明,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XX万元股权总价。

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还款。被告辩称,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或民间借贷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同时,要明确交易对象,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涉及代持股份,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了他承担高额的连带还款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让她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以来处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拆解法律关系,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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