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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获刑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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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0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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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1月20日,余XX、李XX、曾X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起诉,最终却都被宣告缓刑。虚开增值税发票可是严重犯罪,他们为何能获此判决?背后的缘由值得探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获刑仍适用缓刑

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动起了歪脑筋,打算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差价。余XX通过李XX给的电话联系上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买发票,曾X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把发票卖给其他公司,三人从中赚取差价。当时他们觉得这事神不知鬼不觉,能轻松赚钱,心存侥幸。

然而,纸包不住火,他们的行为被发现了。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心里开始慌了,反复想不通怎么就东窗事发了,焦虑和自我怀疑笼罩着他们。他们自己尝试解释情况,可根本没用,问题反倒更严重了。

后来,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李坤律师执业多年,主要做刑事辩护。

李坤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三人均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属于自首情节。而且他们都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围绕这些细节,李坤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三人固定证据,比如整理好退缴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准备好能证明他们如实供述的记录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李坤律师也在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强调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认为三人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听到判决结果,三人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瞬间放松,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别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违法事,不然迟早要出事。第二,出了事别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违法犯罪不可取,但主动认错、积极补救还有机会从轻处罚。在这个案子里,李坤律师抓住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他们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机会,在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展现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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