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管理费和投资回报,被告则对约定效力、支付义务及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款项,其证据包括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被告面临的困境是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否应支付,以及原告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汤思骑202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逐页比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与《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发现管理费约定指向该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验证了该约定合法有效,这为后续主张被告应支付管理费提供了关键依据。汤思骑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合同协议,凭借丰富经验准确把握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质。
接着,汤思骑调取保证金返还案件反诉时间,锁定2024年3月27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证明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汤思骑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停工记录等相关证据时,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为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他还收集被告一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投资回报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35万管理费(分成)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