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原告邓某是投资者,被告为某甲有限公司。纠纷起因是某甲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致使邓某在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邓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徐晓律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236.24元。被告认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基本事实,但辩称原告部分损失系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相应扣除。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等领域。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使得他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因为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需要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和大量实践经验。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迅速梳理了原告邓某的交易记录。这一动作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毕竟他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通过梳理,明确了邓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买入行为,并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有效持股。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了原始状态为记录着交易详细信息的完整交易流水、对账单及市场数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的影响。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主张,徐晓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某甲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买入价23.59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5,060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6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损失的全面保护。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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