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出,2020年期间,四被告人在明知张X制作的APP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网络推广服务,非法获利数额不等,且相关APP被大量用户点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林XX1面临着可能被重判的困境。
此时,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沈玉玮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发现林XX1有部分退款记录,通过与被害人核实,确认这是林XX1因推广的APP遭投诉后退还的赃款,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从轻情节提供了依据。
接着,沈玉玮仔细比对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林XX1的供述,锁定林XX1开始意识到APP可能存在问题的日期,发现其在意识到问题后有减少推广的行为,这表明其主观恶性并非一直处于严重状态。沈玉玮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电子证据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些细微之处。
之后,沈玉玮申请调取张X与林XX1之间的全部微信记录,从中发现林XX1曾对APP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这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故意程度相对较低。沈玉玮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熟悉本地司法环境,知道如何合理运用调查手段。
在庭审中,沈玉玮依据上述审查结果,提出林XX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林XX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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