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和李XX本是怀揣着对工程的期待与中科XX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然而,工程进行到一半,因建设方资金断裂,工程被迫停工。二原告提交了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书,却一直未收到工程款。中科XX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二原告以债权人身份提交债权文件,也未得到确认。此时,案件陷入了僵局,二原告不仅面临着工程款无法收回的困境,还遭遇被告以各种理由否认债权,如称李XX诉讼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工程未验收合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
就在二原告焦急万分之时,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鹿静律师接手了此案。鹿静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细致地阅卷。她仔细研究了二原告与中科XX签订的合同、施工相关资料、结算书以及过往的诉讼记录等。在阅卷过程中,鹿静律师发现,虽然二原告未能提交工程验收合格的直接证据,但2014年1月16日二原告向中科XX提交工程决算书后,中科XX在涉案工程中的代理人孙X在决算书上签字确认,这表明双方实际上进行了结算,确认了二原告的工程量。同时,鹿静律师还对中科XX提出的各项辩解理由进行了深入分析,收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为应对被告的抗辩做好充分准备。
经过鹿静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赵XX、李XX在被告中科XX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这一结果让二原告避免了工程款打水漂的损失,成功追回了大部分应得的款项。对于鹿静律师而言,这样的案件只是她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她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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