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后,就拖欠了百余万元的尾款拒不支付。之后,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于是,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有对账的权力;二是强调双方未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行为,是基于被告书面指定产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结算方式。该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属于合同明确的货款范畴,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是被告应支付的合同款项。
指定结算人身份的有效性:被告指定专人负责对账结算,这一指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账人离职,其在职期间的对账行为依然有效。因为指定行为是被告作出的,不能因为人员变动而否定之前的有效行为。
公司单方否定对账的违法性: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属于单方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其所谓的“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人员变动、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具有合法效力,企业不能随意否定。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变更结算方式或否定已确认的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供货方)的启示是,要重视合同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焦点,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最终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100多万的货款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严格保障,也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