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广安,学员A在被告A某教育公司参加封闭式艺术培训。在校期间,学员A意外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被告A则以原告A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过错、机构已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莫川川律师于2023年正式执业,服务于广安市。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涉案培训合同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该合同为纸质形式,签订于学员A入学时,其中包含一些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机构的责任。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多年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熟悉合同事务。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合同审查经验和对格式条款的专业理解,能够精准识别合同中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为本案的代理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接案后,莫川川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涉案培训合同。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机构责任的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封闭式教育机构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知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申请法院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并提交了证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A作为封闭式教育机构,未尽到夜间查寝、安全巡逻、学员行踪管理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涉案培训合同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机构责任,应属无效。法院核定原告A合理损失后,判决被告A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A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共计近两万元,并支付赔偿款十余万元。被告A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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