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将三名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大额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交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房产抵押签字条等证据,主张另外两名被告因签字构成债务加入、抵押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这两名被告未参与借款、未收款、未使用资金,仅因家庭关系签字,一旦败诉将背负巨额债务,家庭房产面临查封、拍卖。
此时,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受三被告委托,他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案件后,魏建明律师开始了细致审查。他首先逐笔核对转账流水,发现部分转账与借条金额不匹配,通过与银行进一步核实转账用途和时间,确定这些不匹配的转账并非借款,这为后续核减借款金额提供了依据。接着,他仔细审查签字背景,调查发现相关签字是在实际借款人患有精神疾病住院、被债权人上门施压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通过收集医院病历、邻居证言等进行验证,这削弱了原告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之后,他又对通话录音进行逐句分析,发现原告在录音中并未明确提及另外两名被告需承担还款责任,以此进一步论证两名被告无借款合意。
魏建明已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在证据审查上经验丰富。在核对房产抵押签字条时,他发现部分签字人并非产权人,通过查询房产登记信息进行验证,明确指出无权处分,抵押不生效。同时,他还发现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证,依法否定高额利息约定。
魏建明担任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在法律论证上严谨专业。在庭审中,他针对原告“共同借款、债务加入、抵押有效”三大核心诉求,从无借款合意、无收款行为、无资金使用、无债务追认四个维度严密论证。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一名被告个人债务,另外两名被告无责,抵押未登记不生效,驳回原告对另外两名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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