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自2003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20年的执业经验,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颇有经验。
在这起销售假药案件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认定JX系主犯,XX系从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药品是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而“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且XX作为从犯应如何量刑。
起初,当事人XX一方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就是一些常规的被告人口供,但关键的能证明XX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缺失,比如XX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以及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在危害程度上的差异等证据均不清晰。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细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核实。通过这一过程,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不同。同时,确认了XX在共同犯罪中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基于证据证明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应从轻处罚;二是指出X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说明X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涉案药品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律师的辩护提出质疑,强调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对此,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部分犯罪系未遂等因素,采纳了陈军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先全面阅卷梳理,精准定位关键证据;再结合事实确定辩护方向;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合理发表辩护意见”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把控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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