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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律师精准辩护助从犯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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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2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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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XX受雇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起诉。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按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这让XX的量刑形势极为不利。最终,在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的辩护下,XX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律师精准辩护助从犯获缓刑

陈军律师自2003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20年的执业经验,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颇有经验。

在这起销售假药案件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认定JX系主犯,XX系从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药品是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而“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且XX作为从犯应如何量刑

起初,当事人XX一方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就是一些常规的被告人口供,但关键的能证明XX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缺失,比如XX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以及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在危害程度上的差异等证据均不清晰。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细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核实。通过这一过程,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不同。同时,确认了XX在共同犯罪中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基于证据证明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应从轻处罚;二是指出X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说明X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涉案药品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律师的辩护提出质疑,强调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对此,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部分犯罪系未遂等因素,采纳了陈军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先全面阅卷梳理,精准定位关键证据;再结合事实确定辩护方向;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合理发表辩护意见”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把控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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