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王X在某海洋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集团股票,因股价下跌遭受损失。他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海洋集团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一审时,案件形势对王X不利,被告提出“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等抗辩。
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带领团队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某海洋集团历年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交易所问询函等关键证据。徐晓律师重点研究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他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同时,徐晓律师团队精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为法院最终认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清晰、合法、合理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经核算,综合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0961.2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为投资者王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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