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85万余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蔡碧洲。该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开始怀疑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存在问题。于是,律师逐页翻阅一审案卷,仔细梳理证据链条,制作了《证据梳理表》,将每笔款项的来源、去向和用途详细记录。经过对比合同、发货单等相关材料,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一笔200万元预付款,而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并未实际交付。
二审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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