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经过,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原告索赔未果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共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承担。
执业超十余年的李伟玲律师,回想起初入行业时处理一起简单保险理赔案却败诉,只因证据准备不足,从此专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该领域难点在于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压低赔偿,需精准把握法规和证据规则。
李伟玲建立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证据库”,涵盖各类保险事故的证据形式和要求。在本案中,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李伟玲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证据固定法”,用鉴定程序固定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她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成功让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施救费600元,她提供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获法院支持。最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该证据库已应用于多起案件,帮助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