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于2021年入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王某某派遣至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某家属以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两公司承担工亡待遇赔偿责任。诉求清单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理由,称与王某某无劳动关系,且自身不存在过错。然而,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劳动关系:根据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社保责任认定: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权益受损,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转派遣责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属于违法变更用工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缴纳义务,王某某家属属于因工亡应获赔偿的情况,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进行派遣,忽视派遣资质的重要性,以及不重视社保缴纳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亡待遇;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要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劳动者损失。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保,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核心争议,夯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公司方“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稳定推进程序,最终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专业劳动工伤律师的办案能力与维权价值。
91万余元的赔偿不是一个小数目,它保障了工亡家属的基本生活,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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