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为被告人,是开设赌场案的主犯。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为有限,缺乏能证明自己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他发现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这符合自首的条件;同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这些都是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曾敏杰律师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第一,指出当事人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第二,说明当事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第三,强调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应适用从宽制度;第四,提及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对方可能会质疑当事人的主犯地位,认为其作用较大,不应从轻处罚。曾敏杰律师则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虽然法院未采纳“索债入股、主观恶性小”的辩护观点,但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等。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关注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通过这些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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