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昆伟律师已处理超百余件各类案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2014年4月,陈XX因资金困难向黄XX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未书面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陈XX经多次催讨仍拖延未还,拖欠款项近十年。
黄XX委托陈昆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陈XX一次性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庭审中,陈昆伟律师提交《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清晰梳理借款事实,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充分论证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因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陈XX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证据及主张无异议,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XX偿还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陈XX负担。
在另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2016-2018年,陈XX为他人向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诉求撤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恢复至黄XX名下、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并由各方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陈昆伟律师应诉。庭审中,原告主张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辩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备案合同100万元系为办理过户申报所用,非实际交易价,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及中介费,有相关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未申请房产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代理意见,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陈昆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他精准梳理债权核心证据,快速聚焦《借条》这一关键凭证,结合原被告身份信息构建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审理,也能清晰佐证原告诉求。同时,合理主张逾期利息,结合法律规定和市场报价利率,为当事人最大化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他精准拆解交易核心事实,梳理两份合同性质差异,整合相关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公允性;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为法院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全力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强调第三人的善意受让,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注重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和债权主张的合法性,对于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的情况,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合理判定利息。而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第三人的善意性,只有当满足“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撤销权行使要件时,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面对民间借贷和房产交易中的法律困惑,陈昆伟律师凭借证据链构建、法律条文援引、关键事实拆解等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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