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为有限,仅能证明自己到案以及在赌场的部分行为,但对于能减轻刑罚的关键证据,如自首、立功等方面的证据缺失。
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了补强证据,他深入研究到案经过,确定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以此证明当事人构成自首;仔细审查举报材料,确保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从而固定立功证据;收集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材料,以及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的证据,证明其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质疑当事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认为其到案并非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可能存在不实等。曾敏杰律师则回应,通过详细的到案时间、方式以及侦查机关的记录,证明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对于立功情节,提供了相关部门的查证属实证明。针对法院审查的主犯地位、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律师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到案情况以确定自首情节,优先收集举报查证材料以固定立功证据,优先整理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证据以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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