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XX附近,被告人高XX遛未拴绳德牧犬吓到被害人姜X,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高XX用持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提出上诉,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是否过重。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建波。该律师在二审期间,仔细逐页查阅了双方庭外核实的调查笔录、案外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确认了高XX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姜X并取得谅解这一事实。同时,致电XX区司法局,核实其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确认同意对高XX适用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二审期间高XX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司法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对高XX宣告缓刑。
二审改判被告人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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