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在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让急需赔偿解决生活困难的赵XX陷入了困境。在此情况下,案件交到了江苏的陈步青律师手中。
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江苏执业的他对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他面对的是一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权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
陈步青律师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如果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为此,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一方面向对方阐释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
最终,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需在30日内向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还需在10日内共同为赵XX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赵XX所有。案件成功调解,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策略和丰富的经验,帮助赵XX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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