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淮安XX公司,被告是郑X。争议焦点在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其未清偿的37800元工程款是否应由投资人郑X承担。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6年7月10日与如家养老中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还有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的证明;以及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的记录。不过,缺少直接指向郑X需对该债务负责的关键证据。
章凯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且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这一证据明确了郑X与如家养老中心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存续情况。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虽然被告郑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章凯律师提供的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而如家养老中心注销后,其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郑X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也由被告郑X负担。
章凯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优先核查合同关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其次,关注企业的性质与投资人信息,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最后,收集企业经营与注销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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