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住院。该保洁公司此前已向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XX年,朱XX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判令张XX向朱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因张XX无履行能力,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上诉至中院后维持原判。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中院审理后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于20XX年委托从20XX年开始执业、从业以来代理数百起案件的刘磊律师。
刘磊律师作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兰州市律协涉外专业委员会成员,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多次诉讼的详细卷宗材料,这得益于他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时积累的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刘磊律师主张从法律程序和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出发,依据相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来进行辩护,这体现了他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见解。
最终,20XX年X月省高院裁定再审,再审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某某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刘磊律师处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细致梳理案件的整个诉讼流程和所有证据材料,再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两方面综合分析,以确定最有利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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