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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农户获赔52万余元,合法权益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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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2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9020191009486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09933990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公司、行政单位法律顾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涉及公司及行政单位所涉及的关联案件,如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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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价值:精准抓住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关键,成功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为当事人挽回52万余元经济损失。
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农户获赔52万余元,合法权益获保障

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农户,主张种子质量侵权赔偿

案情内容:

在XXXX年,农户AJB因购买的芝麻种子出现问题,将XX公司和XX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购种款、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诉讼费

原告认为,案涉芝麻种子发芽率仅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且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被告则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若农户诉求得不到支持,将面临购种款、实际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经济上遭受重创。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农户取证,迅速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为索赔奠定法律基础。

二是组织与梳理证据,全程指导农户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

三是挖掘对方侵权的关键情节,强调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的过错行为。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等抗辩。

律师回应称:“本案中,司法鉴定已明确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且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完全符合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严谨的质证和有力的辩论,成功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芝麻种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被告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采纳了律师关于适用种子法》、种子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的观点。判决二被告返还购种款24200元,赔偿实际投入损失24225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3700元,支付鉴定费2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52万余元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

本案在被告极力抗辩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和证据的有效组织,最终为农户争取到全额赔偿,充分展现了在产品质量侵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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