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县镇中心小学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X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元,并支付年月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
这份文书背后,是谭嘉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赢得的胜利。谭嘉虬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此次接手朱XX与县镇中心小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他在接案时就进行了初步判断。他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转账凭证等材料,认为合同虽存在主体资格等问题,但结合转账记录和其他证据,朱XX的诉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谭嘉虬律师面临诸多难点。被告小学对合同的形成时间、公章盖印、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谭嘉虬律师没有被动等待,他主动收集了江西XX公司支行转账凭证及()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小学的负责人曾向朱XX转账支付工程款,且该金额已在另案中核减教学楼的工程款。这些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主体资格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上。被告小学上诉称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谭嘉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虽然“小学”“县镇中心完全小学”未登记设立,但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实的,且小学原校长陈述印章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结合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小学与朱XX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承担付款义务。在这个关键环节,谭嘉虬律师准确把握法律依据,有力地扭转了局面,最终法院维持原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