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扬州市XX区,原告A在人行横道被被告B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倒致重型颅脑损伤并持续昏迷。交警认定被告B负全责,被告B是美团外卖骑手,事发时在送餐,与被告C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协议。原告A曾就前期损失获赔,此次因伤情持续再次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被告C称被告B有重大过失应担责,被告B则称是职务行为应由被告C担责。
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此案后,首先进行笔迹比对,审查劳务协议上被告B的签名,发现签名与被告B平时签名有细微差异,通过让被告B在不同场景下书写多份样本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黄蓉律师意识到协议可能存在瑕疵,后续可以从协议的有效性方面进行抗辩。
在处理过程中,黄蓉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各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她锁定日期,查看事故发生当天的订单记录,发现订单时间与事故时间高度吻合,进一步验证了被告B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这为确定责任主体提供了有力证据。
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黄蓉律师,还调取了被告B与被告C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对于工作安排的沟通,明确了被告B是按照被告C的要求送餐,这进一步印证了劳务关系及职务行为。同时,她申请气象数据,证明事发当天天气情况对被告B行驶可能产生的影响,排除被告B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
黄蓉律师还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C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被告B的工作记录,发现被告B一直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任务。调考勤记录,确认被告B在事故当天处于工作状态。最后,对劳务协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B与被告C构成劳务关系,被告C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各项损失(扣除已赔部分及垫付费用)共计一百五十九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C支付该款项,被告C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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