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能生产大约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单某某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觉得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是51万元,这个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所以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单某某本人对指控的罪名是认可的,但他的辩护律师刘刚认为,指控的涉案金额51万元有问题。律师提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而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公诉机关用来证明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比如说,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仅依靠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来支撑,这就使得这个数据的真实性存疑。另外,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用途复杂,不能直接全部算在炒面生产销售的金额里。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所以不支持这一指控。而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因为涉案金额降到了五十万元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某某的量刑也相应降低。
最终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子是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的。
法律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非常关键,它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并提供合理的证据和理由。而对于公诉机关来说,在指控时要确保证据充分、确凿,避免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成功地为被告人单某某降低了刑期。原本检察院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刘刚律师的辩护,最终只判了七年。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刘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
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起案件中,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涉案金额这个关键问题入手,找到了公诉机关证据的不足之处,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正是因为他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深厚的法学知识,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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