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向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年8月,陈XX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2024年陈XX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但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遂于2025年向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4370元、逾期付款利息28008.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
汤思骑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后积累的丰富经验,首先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了供货、对账等重要信息。汤思骑律师仔细比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从中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证据形成于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以电子聊天记录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双方关于供货、对账结算的沟通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汤思骑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法院于2025年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汤思骑律师到庭,被告缺席审理。庭审前,汤思骑律师撰写并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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