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起,山东省青岛市的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与杜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建波。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注意到不同时间的药管认定意见书存在差异。2018年9月7日,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送检样品按假药论处;但2020年9月7日和9月2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为不具备认定为假药的条件。
为核实这一情况,朱建波律师逐页查阅了两份认定意见书,仔细对比其中对减肥药成分“比沙可啶”和“西XX”的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条款。同时,律师还研究了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条文变化。最终发现,由于法律修订,对减肥药成分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考虑到证据中关于假药认定的变化,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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