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南充仪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约交房,经催告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承担相关费用。
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秉持“结果导向”的执业理念,在民商刑交叉、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自执业以来,他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累计代理案件量超1300件,在四川南充地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杨国鹏律师充分履行举证义务。他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证据,以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杨国鹏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逾期交房天数,精准核算违约金数额,明确了不同逾期阶段的计算标准(逾期90个工作日内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超过90个工作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确保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合同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予以支持。虽然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但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成功维护了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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