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犯诈骗罪。经查明,四被告人受雇于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引流工作。其中被告人A拨打引流电话约4000余次、获利约4000元,其引流行为导致被害人被骗50万元;被告人D拨打引流电话约3600余次、获利约4700元,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指出被告人D系犯罪未遂、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D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细致查阅,重点关注与被告人D犯罪行为、获利情况以及与其他被告人关联的证据材料。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婚姻案件,同时在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经验。他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和社会职务,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更宏观的视角和更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在本案中,他没有局限于案件表面的证据,而是深入分析被告人D在整个诈骗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被告人D可能存在被误导参与犯罪的情况,于是进一步调查被告人D的求职背景和进入犯罪团伙的过程。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作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亦均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被告人A退缴的3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其余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83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开庭前,郑晓龙律师补充提交了被告人D因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支持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郑晓龙律师处理此类电信网络诈骗引流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审查证据,再精准界定犯罪地位和形态的方法。他会仔细梳理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从犯、未遂等情节。同时,他注重全面整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将被告人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郑晓龙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领域,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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