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受船舶工程公司雇佣,在船舶修造公司场地从事焊接工作,作业时因现场操作意外导致手指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X向两家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索赔总额达26万余元。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还对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提出多项抗辩。
张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伤残鉴定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票据,这些证据能证明他受伤的事实和治疗情况。但缺失能明确两家公司责任划分以及详细误工损失的证据。
谢思律师介入后,首先申请法院调取船舶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操作规范文件,以证明该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收集张X过去一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和银行流水,精确计算误工损失。还固定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对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规范,要求重新鉴定。谢思律师回应称,原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新鉴定会拖延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责任承担问题,被告船舶工程公司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思律师出示安全生产记录和操作规范文件,指出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监督,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船舶修造公司,谢思律师根据证人证言和现场情况,证明该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船舶工程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船舶修造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张X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30%的责任。法院核定张X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扣除被告垫付费用后,判决船舶工程公司向张X支付赔偿款126701.3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
谢思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与案件责任划分相关的证据,如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其次梳理能明确损失金额的证据,像工资流水和医疗费用票据;最后固定能还原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现场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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