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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务追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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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6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卫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251092011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1040879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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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12月6日,段先生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了两台新能源汽车。段先生支付全款后,便将车辆转售给了案外人陈某和何某。本以为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可谁能想到,一场麻烦正悄然降临。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追讨之路

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先生不仅失去了车辆,还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他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这就意味着,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

就在段先生感到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卫军律师。张卫军律师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在合同事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要想为段先生讨回公道,必须另辟蹊径。

张卫军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个人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经过细致的审查,他发现了几个关键事实: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后,张卫军律师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卫军律师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该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先生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事后,段先生对张卫军律师充满了感激。他记得张卫军律师常说的那句话: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依靠经验,更取决于态度与投入。张卫军律师以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为己任,坚持从证据与程序入手,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在这次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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