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他们再次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又顺利中标。这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超50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就在马X一家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周赫律师。处理刑事案件多年,周赫律师见过太多因一时糊涂而陷入法律困境的当事人。他深知,对于马X来说,这不仅是一场法律危机,更是关乎他未来人生的重大考验。
周赫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他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侦查阶段,他就敏锐地捕捉到马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关键信息。他深知,这一细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于是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成功为马X争取到了自首认定。这一认定,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关键基础。
同时,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深入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直接降低了马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X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马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周赫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周赫律师的不懈努力,2026年1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事后,马X一家对周赫律师充满了感激。他们深刻体会到了周赫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周赫律师总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用专业、勤勉和诚信去争取最好的结果。在这个充满挑战和变数的法律世界里,他就像一座灯塔,为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照亮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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