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俞雯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此次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俞雯和团队仔细研究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以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些证据,认定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石XX的上诉请求。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案件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俞雯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分析案件的利弊。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俞雯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还有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购买被告南京XX公司的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俞雯和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俞雯团队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俞雯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中,她准确把握证据,通过对通话记录、租赁单据等证据的分析,成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为维持一审有利判决提供了关键支撑。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中,她积极沟通,提出合理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避免了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她清晰界定表见代理关系,为原告争取到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承担和租金数额。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表见代理的认定对于判断购房款支付情况和开发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也会在判决中被考虑。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租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俞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准的证据把握,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其优势在于专业、高效、善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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