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水市秦州区的一个便民市场,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冲突打破。王XX一家在市场经营扯面生意,与经营麻辣粉的夏XX一家摊位相邻。然而,一次小小的摩擦,却引发了一场严重的伤害事件。王XX一家在冲突中受伤,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此时,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了梁小龙律师身上。
梁小龙律师,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2013年3月,他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3年执业经验。他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这些经历为他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2年6月,他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1件,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多个核心法律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他尤其擅长处理刑事及民商事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能够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2016年11月1日上午,王XX认为夏XX打翻了其摊位上的一盆辣椒面,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被人劝开后,夏XX回家。当日下午,夏XX纠集闫XX,二人持木棍来到王XX的扯面摊,砸毁摊位物品,并致王XX、辛XX、王XX受伤。经鉴定,王XX重伤二级,辛XX轻伤二级,王XX轻微伤。
王XX、辛XX、王XX委托梁小龙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他仔细审查了各项证据,包括110接警记录单、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出警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病历材料、检查报告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梁小龙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核算。他根据王XX、辛XX、王XX的病情,合理确定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并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农业行业人均日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对于原告方诉请的被毁损物品费,虽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实际损毁结果,梁小龙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酌情支持的500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XX、闫XX因琐事共同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夏XX、闫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物品费、被损毁物品费,共计57552.92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梁小龙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梁小龙律师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始终以“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践行着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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